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喜萍诉段长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1203号 原告张喜萍,女,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段长江,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 原告张喜萍诉被告段长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喜萍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1203号
原告张喜萍,女,1966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段长江,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
原告张喜萍诉被告段长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喜萍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喜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长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喜萍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月7日登记结婚,1993年6月29日生育儿子段甲,2002年3月10日生育女儿段乙。2004年,被告段长江在其同学的怂恿下从事传销活动。2007年,被告段长江提出将家庭经营的饭店出售,全力参与传销,遭到我的拒绝,原、被告因此经常吵架。2011年5月,被告段长江突然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2年8月27日,我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02250号民事判决,驳回我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段长江长期外出不归,不尽家庭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我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段乙由原告张喜萍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喜萍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段长江未作答辩。
原告张喜萍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于1990年1月7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2250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张喜萍曾于2012年8月27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的事实。
被告段长江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张喜萍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故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月7日登记结婚,1993年6月29日生育儿子段甲,2002年3月10日生育女儿段乙,段甲、段乙现随原告张喜萍生活。2011年5月,被告段长江外出后至今未归。2012年8月27日,原告张喜萍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0225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喜萍要求与被告段长江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张喜萍于2014年5月4日再次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五年,本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但被告段长江于2011年外出后至今未归,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本院对原告张喜萍要求与被告段长江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因被告段长江长期外出,段乙一直随原告张喜萍生活,且段乙表示愿继续随原告张喜萍生活,加之原告张喜萍自愿承担抚养费,故原、被告之女段乙由原告张喜萍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喜萍负担。因被告段长江缺席,导致原、被告的财产问题难以查清,故本院对原、被告的财产分割问题暂不予处理,原、被告可自行协商或者另行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喜萍与被告段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段乙由原告张喜萍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张喜萍负担。被告段长江享有探望权,原告张喜萍应予以协助;段乙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喜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韩彩霞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