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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鹏飞与河南富恒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31号 原告赵鹏飞,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富恒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飞诉被告河南富恒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飞经本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431号
原告赵鹏飞,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富恒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鹏飞诉被告河南富恒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鹏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