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2168号 原告王威,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炎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张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威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 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勾彦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