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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与张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2168号 原告王威,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炎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张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2168号
原告王威,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炎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张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威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 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勾彦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