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13-2号 原告王智强,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敏、李源政,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永乐,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智强诉被告段永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智强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智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案系撤诉结案,其中1650元由原告王智强负担另150元退还原告王智强。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兴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