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97-2号 原告高红利,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 原告许海川,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春霞,女,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 被告王承荣,男,1937年1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利、许海川诉被告魏春霞、王承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玉娜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海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另14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许海川。 审 判 员 :禹红岩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薛振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