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45号 原告于晓峰,男,出生于1970年9月25日。 委托代理人郭华亭,新密市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素娟,女,出生于1971年1月1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峰诉被告吕素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朝阳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晓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晓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于晓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