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18号 原告董言枝,女,出生于1982年2月15日,汉族,住新密市大隗镇老其沟村西沟57号。 委托代理人石光辉,新密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炎莉,女,出生于1982年1月1日,汉族,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上沟5号。 委托代理人韩占峰,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言枝诉被告李炎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言枝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言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言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董言枝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