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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通与李家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47号 原告李运通,男,1950年9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天苍,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人员。 委托代理人商超,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人员。 被告李家友,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本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47号
原告李运通,男,1950年9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天苍,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人员。
委托代理人商超,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推荐人员。
被告李家友,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通诉被告李家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运通撤回对被告李家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李家友负担。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智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