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158号 原告李德胜,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 被告徐国生,男,汉族,1960年10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胜诉被告徐国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胜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胜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智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