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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胜与徐国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158号 原告李德胜,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 被告徐国生,男,汉族,1960年10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胜诉被告徐国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胜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协商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158号
原告李德胜,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生。
被告徐国生,男,汉族,1960年10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胜诉被告徐国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胜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胜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智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