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823号 原告曹文英,女,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跟上,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英诉被告周跟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被告周跟上于2015年3月15日已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原、被告之间借款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文英撤回对被告周跟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曹文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时琳蕊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