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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英与周跟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823号 原告曹文英,女,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跟上,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英诉被告周跟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被告周跟上于2015年3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823号
原告曹文英,女,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跟上,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英诉被告周跟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以被告周跟上于2015年3月15日已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原、被告之间借款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文英撤回对被告周跟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曹文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 浩
人民陪审员  时琳蕊
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