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2526号 原告吕新生,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李文奇,男,成年,现住址不详。 原告吕新生与被告李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李文奇相识,李文奇购房欠款,2011年6月25日,被告找原告协商,让原告在村镇银行贷款,被告使用。后原告在村镇银行贷款由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需要用钱,被告以没钱为由不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新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五十元,退还原告吕新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刘吉昌 代理审判员 王莉超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利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