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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雅与马莉、谢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文雅,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莉,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一审被告谢丽丽,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郭文雅不服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文雅,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莉,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一审被告谢丽丽,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郭文雅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该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载明的合同签订地为尉氏县。结合级别管辖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民初字第7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