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俊伟,男,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信,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上诉人赵俊伟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出借方王信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兰考县,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