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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俊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92号 罪犯王家俊,男,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信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家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92号
罪犯王家俊,男,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8)信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家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5日以(2009)豫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3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王家俊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家俊在其家门口遇见本村民组女孩许某(9岁)在池塘边洗脚,遂起歹心,意欲强奸许某。王家俊将许某骗至其屋内,采取殴打、掐颈等手段,在卧室地上强奸许某,引起许某疼痛喊叫。王家俊害怕罪行暴露,用卧室里废旧电线缠绕在许某的脖子上,将许某勒死。后王家俊将许某尸体掩埋于自家院中。经鉴定,被害人许某系被他人用条状物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该犯系未成年犯,民事赔偿双方达成协议已经清结。
罪犯王家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家俊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家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30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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