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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前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05号 罪犯李前江,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以(2005)洛刑三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05号
罪犯李前江,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7日以(2005)洛刑三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前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9273.43元。该犯服判不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日以(2005)豫法刑一复字第04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8月2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8年1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2月2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李前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李前江酒后在本村路口与被害人张俊涛等人相遇发生纠纷,李前江便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张俊涛胸部猛刺一刀,后将张俊涛拽到附近一麦场内,二人进行撕打,李前江又照张俊涛身上刺一刀。当晚22时许,李前江到公安机关投案。张俊涛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1月19日死亡。原判民事赔偿未执行。
罪犯李前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前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前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5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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