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34号 原告王保民,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4日。 委托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全保,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新年,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3日。 委托代理人张继坤,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保民诉被告尹新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向被告直接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向原、被告直接送达了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11月18日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全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继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8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9月21日生育一女王某,2007年4月28日生育一子王硕。双方结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现分居近四年,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1.原告诉状所说不符合事实,原、被告1992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感情尚可,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大儿子因病死亡,两个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2.原告于1994年因盗窃判八年,这期间被告承担起家里的负担,上赡养公婆,下抚养子女,还从事地里繁重的农活干了很多男人干的体力活,现被告为了生计为了照顾公婆和孩子,每年到深圳打工。3.原告未尽到父亲、丈夫的责任,对家不负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8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名叫王某,于婚后2005年6月4日生于一子名叫王硕,现两个孩子跟着被告生活。被告在外出打工前已经提交书面意见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王保民提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保民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王保民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保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