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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民与许利坤、蔡世凯、伊川县兆丰服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红民,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新,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红民,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新,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利坤,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代理人:谢永青,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蔡世凯,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原审被告:伊川县兆丰服装厂。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
负责人:蔡世凯,基本情况同上。
上诉人方红民因与被上诉人许利坤、原审被告蔡世凯、伊川县兆丰服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三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方红民的委托代理人刘永新、张博,被上诉人许利坤的委托代理人谢永青到庭接受询问。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三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付爱丽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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