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3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克强,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董中旺,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卫卫,男,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宋治标,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世凯,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 上诉人郑克强因与被上诉人李卫卫、蔡世凯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三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郑克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中旺,被上诉人李卫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治标到庭接受询问。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三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付爱丽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