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宏伟,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清露,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永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马利,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明欣,男,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 上诉人赵宏伟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永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姚明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三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宏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清露,被上诉人姚明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洛阳永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4)伊三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付爱丽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任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