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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研研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9月8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诉刑诉(201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刑初字第248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9月8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诉刑诉(2014)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焦晓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村将被害人袁某的助力摩托车(价值2520元)盗走。2、2014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部3号楼9楼走廊处,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头的三星牌9300型手机(价值1080元)盗走。3、2014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部3号楼17楼46床,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亿达牌MG-500手机(价值100元)盗走,后在逃离时被医院保安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袁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陈某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助力摩托车是自己购买的。
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部3号楼9楼走廊处,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床头的三星牌9300型手机(价值1080元)盗走。
2、2014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洛阳市中心医院住院部3号楼17楼46床,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亿达牌MG-500手机(价值100元)盗走,后在逃离时被医院保安抓获。
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康某某、王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照片,相关书证以及被告人陈某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且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助力摩托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丙建
人民陪判员夏晓梅
人民陪审员  齐慧卿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史 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