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诉宋黑吞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2347号 原告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赵村 法定代表人:马玉琴 委托代理人马玉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宋黑吞,男,汉族,住洛阳市汝阳县王坪乡。(缺席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2347号
原告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赵村
法定代表人:马玉琴
委托代理人马玉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宋黑吞,男,汉族,住洛阳市汝阳县王坪乡。(缺席)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委托管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的豫C66099号车辆委托给原告管理,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24日至2012年3月24日。原告每月收取车辆管理费200元,该费用在每月25日前缴纳;若被告不按时缴纳管理费,原告有权按日万分之四的利息收取滞纳金;若被告不缴纳管理费,原告有权扣押被告车辆,或将车辆户口过出。合同期满,乙方不许亲合同也不不自行过户,原告有权将车辆户口过出。如不按期续保,视为被告自行解除合同。合同期满,如原告未通知被告终止合同,合同自动顺延。合同成立后,被告自2009年至2014年,共拖欠原告代办费7200元及车辆二级维护费1800元,共计9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费9000元;2、解除车辆委托代理合同并将车辆过户出原告公司;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审理查明:2008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车辆委托管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的豫C66099号车辆委托给原告管理,合同期限为2008年3月24日至2012年3月24日。原告每月收取车辆管理费200元,该费用在每月25日前缴纳;若被告不按时缴纳管理费,原告有权按日万分之四的利息收取滞纳金;若被告不缴纳管理费,原告有权扣押被告车辆,或将车辆户口过出。合同期满,乙方不许亲合同也不不自行过户,原告有权将车辆户口过出。如不按期续保,视为被告自行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后,被告自2009年至2014年,共拖欠原告代办费7200元及车辆二级维护费1800元,共计9000元。从2009年开始被告未交保险。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欠签车辆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管理费9000元及解除合同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黑吞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车辆管理费9000元。
二、解除原告洛阳市驰航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黑吞就豫C66099号车辆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宋黑吞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车辆过户出原告公司。
如未按本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被告宋黑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建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战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