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大海,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日经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褚洪山,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4)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大海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书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大海及其辩护人褚洪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大海多次利用封建迷信,以看香头算命、神仙托话等方式,通过给许某某算命、清宅、看病等行为,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现金39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大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大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没有骗取被害人那么多钱。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诈骗数额过高,应当是30200元,超过部分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大海年过六十,系初犯,且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大海多次利用封建迷信,以看香头算命、神仙托话等方式,通过给许某某算命、清宅、看病等行为,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现金399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家属在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许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000元。被害人许某某对被告人李大海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大海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韩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被害人许某某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易明细、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大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李大海的家属退还了被害人许某某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大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大海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凌 人民陪审员赵国涛 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段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