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某、孙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曾用,男,生于1987年6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沈丘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5月5日被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邴集派出所抓获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曾用,男,生于1987年6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沈丘县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5月5日被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邴集派出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同年5月10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嵩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女,生于1984年4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界首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6月4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韬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PL6790号五菱面包车,伙同被告人孙某某拉着电烧水壶、电压力锅等物品,先后到嵩县大坪乡的大坪村、三疙瘩村、官停村、楼上村等地,冒充“中州”牌太阳能销售员,称订购太阳能赠送礼品,让村民先预交电烧水壶、菜刀等小额礼品押金,在第二天退还小额礼品押金的同时,收取村民闫某某、王某甲等26人电压力锅大额礼品押金共9040元后逃跑。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某、王某甲、李某苛、朱某某等人陈述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退还情况登记表、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户籍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会民
审判员  程长亮
审判员  冯红干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某某 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