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霍全收,男,1951年6月2日生。 原告王桂枝,女,1958年6月1日生。 被告霍新强,男,1984年10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全收、王桂枝与被告霍新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全收、王桂枝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霍全收、王桂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全收、王桂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霍全收、王桂枝负担。 审判员 王先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永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