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与东大街交叉口大东门1号。 法定代表人鞠永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俐玲,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徐硕彦,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中贺油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集聚区横三路(伏道)。 法定代表人李海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发刚,男,194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上诉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力石油公司)与被上诉人韩俐玲、安阳市中贺油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贺油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韩俐玲于2014年1月28日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嘉力石油公司、中贺油品公司偿还借款1680000元及利息,确认韩俐玲对中贺油品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实现抵押权。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文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嘉力石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苏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