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韩俐玲、安阳市中贺油品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与东大街交叉口大东门1号。 法定代表人鞠永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与东大街交叉口大东门1号。
法定代表人鞠永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俐玲,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徐硕彦,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中贺油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集聚区横三路(伏道)。
法定代表人李海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发刚,男,194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上诉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力石油公司)与被上诉人韩俐玲、安阳市中贺油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贺油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原告韩俐玲于2014年1月28日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嘉力石油公司、中贺油品公司偿还借款1680000元及利息,确认韩俐玲对中贺油品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实现抵押权。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文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嘉力石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苏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