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周庆生、潘素芳与被上诉人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庆生,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素芳,女,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庆生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庆生,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素芳,女,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庆生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英,男,1954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周庆生、潘素芳因与被上诉人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58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其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北关区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周庆生、潘素芳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北关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周庆生、潘素芳的户籍登记地址均为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后营村76号院1号,即二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安阳市文峰区,故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周庆生、潘素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惠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