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庆生,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素芳,女,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庆生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军,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上诉人周庆生、潘素芳因与被上诉人周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56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其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北关区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周庆生、潘素芳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安阳市北关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案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周庆生、潘素芳的户籍登记地址均为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后营村76号院1号,即二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安阳市文峰区,故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周庆生、潘素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惠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