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中庆,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生,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上诉人牛中庆因与被上诉人张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151-2号驳回其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二初字第151-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孙爱民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