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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安阳市森光圆商贸有限公司、甘学齐、秦意男、河南省嘉恒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金初字第50号 原告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南段开发区管委会二层营业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潘亮,行长。 被告安阳市森光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南段安和苑一号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金初字第50号
原告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南段开发区管委会二层营业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潘亮,行长。
被告安阳市森光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曙光路南段安和苑一号楼7号。
法定代表人甘学齐。
被告甘学齐,男,1977年1月7日出生,安阳市森光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秦意男,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嘉恒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韩庄乡新纵一路。
法定代表人任艳军。
原告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安阳市森光圆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甘学齐、被告秦意男、被告河南省嘉恒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告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诉讼中未提供该支行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其所诉被告的合法主体资格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娟
审 判 员  郭 艳
人民陪审员  郭佳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