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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安阳市金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27-7号 异议人滑县富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金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光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 被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127-7号

异议人滑县富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金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安阳市光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杨建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茹,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惠君,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春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邢和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卫路红,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萌,女,汉族。

被执行人葛文明,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安阳市金祥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光大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杨建国、王茹、李惠君、李春霞、邢和平、卫路红、李军、李燕、郭萌、葛文明借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滑县富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滑县富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称,冻结的李燕名下在银行存款系异议人公司货款,应予以解冻,异议人公司从事果袋纸业生产销售,被执行人李燕系其公司会计兼现金出纳,为方便公司业务,客户所付货款全部直接从银行转账至会计李燕名下。证人李平、王长春、刘志和出庭证明其向李燕账号汇款是用于购买异议人公司货物。徐贵林出庭证明李燕向其账号汇款是异议人公司偿还的货款。证人高全出庭证明其向李燕账号汇款是其代收的异议人公司货款。证人王少清出庭证明李燕向其账号汇款是异议人公司向河北万千贸易有限公司付的货款。证人张立华提交书面证明及供销合同,证明其向李燕账号汇款是其购买异议人公司货款,是经异议人公司指定汇往李燕账号的。证人岳家伟提交书面证明及支付宝付款凭证,证明其向李燕账号汇款是对账后其退还公司的差旅费。

本院查明,2014年4月29日证人张立华向被执行人李燕邮政账号汇款120000元,有张立华出具的证明一份和其与异议人公司2014年4月19日签订的供销合同一份,是其支付的购货款。2014年5月4日证人高全向李燕邮政账号汇款100000元,有高全出具的证明一份及账户交易明细一份,是其公司的货款。2014年5月20日岳家伟向李燕邮政账号汇款4570元,有岳家伟出具的证明一份及支付宝付款凭证一份,是其退回公司的差旅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燕在邮政银行的账号冻结后,张立华、高全、岳家伟又汇入了款项,根据三人提供的证明、供销合同及支付宝转账凭证,应认定该账号的存款是异议人公司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4)龙执字第127-2号裁定书所冻结的李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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