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80-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邓军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合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申海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玉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光宗,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罗先晏,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金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一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玉魏,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福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成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永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红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昌贵,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常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会理,男,汉族。 被执行人尹闯,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莉,女,汉族。 被执行人胡文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程永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军,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09)龙执字第38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一斌在金融机构存款470万元,现因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一斌在金融机构存款470万元解除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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