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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涛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80-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邓军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合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申海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玉顺,男,汉族。 被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80-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邓军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合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申海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玉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光宗,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罗先晏,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金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一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红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玉魏,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福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成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永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红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牛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昌贵,男,汉族。

被执行人许常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杨会理,男,汉族。

被执行人尹闯,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莉,女,汉族。

被执行人胡文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程永光,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保军,男,汉族。

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09)龙执字第380-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一斌在金融机构存款470万元,现因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王一斌在金融机构存款470万元解除冻结,并将该账号上的存款划拨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