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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文军犯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402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文军,绰号老堆,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文军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

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402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文军,绰号“老堆”,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文军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郝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冬天,被告人郝文军介绍谭某某与郭X在XXX宾馆卖淫嫖娼;二、2013年6月4日,被告人郝文军介绍谭某某与郭X在XXX宾馆卖淫嫖娼,并从中得到了介绍费500元人民币。

2013年11月18日,被告人郝文军到林州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文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X、谭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文军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郝文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非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鉴于郝文军庭审中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文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郝文军非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

人民陪审员  郝小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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