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田振宇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84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振宇,男,1985年4月1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振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

林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林刑初字第384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振宇,男,1985年4月1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振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12月22日转由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田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20时20分许,在林州市茶店镇后子岗村东南228省道路段,被告人田振宇驾驶豫ECC383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害人李XX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XX受伤,后李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田振宇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XX系胸部外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振宇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李XX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田振宇在逃离事故现场后到林州市公安局茶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2014年6月3日田振宇与李XX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振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路XX等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证明、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振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田振宇在逃离事故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田振宇悔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田振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振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

代理审判员  贾永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振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