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00451号 原告菏泽市三元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红,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蔚彬,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继强、孙海涛,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三元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菏泽市三元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三元纺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三元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广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菏泽市三元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美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