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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占伟、席仲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一初字第454号 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温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柴应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占伟,男,1961年11月15日生。 被告席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民一初字第454号
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温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柴应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占伟,男,1961年11月15日生。
被告席仲申,男,1956年12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洁,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66号大河锦江饭店24楼。
负责人李学政,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瑞敏,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占伟、席仲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立新,被告席仲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洁、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瑞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占伟经本庭依法传唤缺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4日5时40分,受害人原明敏驾驶登记在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豫HC1190号、豫HX119(挂)重型半挂车沿滑县快速通道北半幅公路自东向西行驶,与被告司机王占伟驾驶登记在被告席仲申名下的豫J73259号、豫JC859(挂)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原明敏和原小永当场死亡及车辆均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并下发滑公交认字(2014)第140504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被告席仲申雇佣的司机王占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162025元、施救费8000元、鉴定费4650元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71070元。其中,要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以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占伟缺席未答辩。
被告席仲申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考虑到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经交警部门认定为主次责任,但是在本次事故中,被告驾驶员应当承担较小的过错责任。2.被告席仲申的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为105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3.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永安保险公司也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此保险公司也有义务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1.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3.原告诉请的车损金额过高,保险公司将根据原告提供的定损单证据进行核实,不在保险范围内的不予赔偿。4.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5时40分,在河南省滑县快速通道与郑吴公路交叉口处,原明敏驾驶豫HC1190豫HX119挂重型半挂货车沿滑县快速通道北半幅公路自东向西行驶,与被告王占伟驾驶的豫J73259豫JC859挂重型半挂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原明敏和原小永当场死亡及车辆均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5月16日,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占伟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明敏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小永无责任。豫HC1190豫HX119挂重型半挂货车系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车的车损经滑县德鐘资产物价评估鉴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为162025元。原告未提供施救费和鉴定费相关票据。
另查明,事故车辆豫J73259豫JC859挂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限额分别为12.2万元和105万元,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事故车辆豫J73259豫JC859挂重型半挂货车的车主为被告席仲申,被告王占伟为被告席仲申的雇佣司机。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证、车损估价结论书、王占伟驾驶证,被告席仲申提交的保险单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占伟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明敏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小永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事故车辆豫J73259豫JC859挂重型半挂货车的车主为被告席仲申,被告王占伟为被告席仲申的雇佣司机,且该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其应对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合理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其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合理损失有:车损162025元。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车损160025元的30%,即48007.5元;
三、驳回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7元,由原告温县伟业全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67元,由被告席仲申负担111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耀华
审 判 员  吴俊鸣
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