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滑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3月1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其无牌证三轮摩托车沿省道307线自东向西行驶至老庙乡孙户固村路段时,与自北向南斜穿马路胡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胡某某脑部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胡某某各项损失60000元,取得胡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其投案时的有罪供述,被害人胡某某陈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被害人胡某某户籍信息、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机动车合格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公证书、收到条、撤诉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常双妹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艳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