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滑城民初字第10号 原告刘爱菊,女,1959年1月31日生。 被告赵鑫,男,1983年9月29日生。 被告董冬梅,女,1980年11月16日生。 被告李基红,男,40岁。 原告刘爱菊诉被告赵鑫、董冬梅、李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爱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刘爱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路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