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德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星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德军与被上诉人杨文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杨文星于2014年6月24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史德军归还其借款本金130000元并从2013年12月18日起按日5‰支付其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史德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德军,被上诉人杨文星的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史德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