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明 委托代理人吴培培,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付强 委托代理人齐波、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振 委托代理人杨金保,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 原审被告济源篮球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全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光平,该公司工会主席。 上诉人李延明与被上诉人王付强、赵小振、杨云、原审被告济源篮球城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王付强于2014年8月25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延明、赵小振、杨云、济源篮球城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71933.18元,扣除赵小振已支付28000元,剩余143933.18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李延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李延明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延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延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为397.5元,由上诉人李延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