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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延明与被上诉人王付强、赵小振、杨云、原审被告济源篮球城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明 委托代理人吴培培,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付强 委托代理人齐波、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振 委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延明
委托代理人吴培培,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付强
委托代理人齐波、王红梅,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振
委托代理人杨金保,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
原审被告济源篮球城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全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光平,该公司工会主席。
上诉人李延明与被上诉人王付强、赵小振、杨云、原审被告济源篮球城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王付强于2014年8月25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延明、赵小振、杨云、济源篮球城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71933.18元,扣除赵小振已支付28000元,剩余143933.18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李延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后,李延明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延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延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为397.5元,由上诉人李延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