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宁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贤 上诉人李宁川因与被上诉人杨青贤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向上诉人李宁川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上诉人李宁川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256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宁川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该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宁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