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丙旗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合战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丙旗与被上诉人李合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合战于2014年2月18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崔丙旗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3024.2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崔丙旗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丙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上诉人李合战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二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丙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