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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崔丙旗与被上诉人李全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丙旗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舒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丙旗与被上诉人李全舒提供劳务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丙旗
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舒
委托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丙旗与被上诉人李全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李全舒于2014年2月18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崔丙旗赔偿其残疾赔偿金179184.2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等共计185484.2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崔丙旗不服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丙旗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被上诉人李全舒的委托代理人孙二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崔丙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8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