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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催字第27号 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东马蓬钢材市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催字第27号
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东马蓬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小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官中,济源市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报人浙江力科钴镍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桐乡市龙翔街道翔厚村。
法定代表人陈雪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李兵,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因票号为40200052/20994059、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出票人为济源市西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18日,收款人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已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浙江力科钴镍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金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丽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