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481号 原告王运广,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思礼镇涧北村。 委托代理人段东波,系原告亲戚。 被告孟英明,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东园小区济水镇家属院二单元四楼东户。 被告杜丽娟,女,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东园小区济水镇家属院二单元四楼东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广与被告孟英明、杜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广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运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晋豫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白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