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一终字第105号 原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5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同年4月2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建勋,河南英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正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杨宏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旭辉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建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赵 飞 代理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