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一终字第82号 原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超平,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新蔡县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合、卫晓航,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超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樊超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免除处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樊超平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樊超平犯贪污罪和犯挪用公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景海 审 判 员 傅云峰 代理审判员 任蕴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