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民、刘四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一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女,1953年7月2日出生。系被害人刘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系被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驻刑一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女,1953年7月2日出生。系被害人刘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系被害人刘某某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男,1977年2月6日出生。系被害人刘某某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女,1979年1月8日出生。系被害人刘某某次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丁,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系被害人刘某某次子。
被告人刘民,又名刘付民,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1997年9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上蔡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2004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9月18日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年9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从信阳监狱解回羁押,2013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银富,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四军,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1997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1998年5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民、刘四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刘某丁,被告人刘民及其指定辩护人何银富,被告人刘四军及其辩护人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周口市商水县固墙镇李庄村村民刘德强(另案处理)因其妻婚前曾与上蔡县东岸乡张管庄村医生刘某某相好,对刘某某怀恨在心,蓄意报复。1991年3月21日夜,刘德强纠结被告人刘民、刘四军,经预谋后,三人携带尖刀、钢筋棍、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由刘德强带领步行前往刘某某家实施报复。三人翻墙进入刘某某院内,撬开刘某某的住室门进入屋内,持刀连续对刘某某捅刺,因刘某某反抗及他人发现呼救,三人跳墙逃窜。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单刃锐器刺伤右股部,刺断右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对被告人刘民、刘四军进行了讯问,并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刘民、刘四军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民、刘四军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民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乙、刘某丁等人认为刘民、刘四军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请求依法严惩,并判令刘民、刘四军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66939.6元。
被告人刘民及其辩护人辩称,刘民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四军及其辩护人辩称,刘四军既没有杀人动机,亦没有实际行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审理查明:周口市商水县固墙镇李庄村村民刘德强(另案处理)得知其妻婚前曾与上蔡县东岸乡张管庄村村民刘某某(男,殁年40岁)有两性关系,对刘某某怀恨在心,蓄意报复。1991年3月21日深夜,刘德强纠集被告人刘民、刘四军,经预谋后,三人携带尖刀、钢筋棍、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由刘德强带领步行前往刘某某家实施报复。三人翻墙进入刘某某院内,撬开刘某某的房门后入室,持刀对睡在床上的刘某某连续捅刺,因刘某某反抗呼救致家人发现,三人跳墙逃走。刘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单刃锐器刺伤右股部,刺断右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刘民因在逃期间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刘四军于2013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13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8804元/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刑事案件立、破案报告表证实,1991年3月22日凌晨,东岸乡派出所报称王堂村委张管庄村民刘某某于3月21日24时左右被人杀死在家中。
上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4年4月15日出具的侦破报告证实,经调查发现信阳监狱服刑人员刘民为杀害刘某某的嫌疑犯,遂将其从信阳监狱解回,刘民到案后如实供述,2013年10月22日晚,公安机关在商水县固墙镇一饭店内将刘四军抓获,此案遂告破。
上公(91)尸检字75号刘某某尸体检验报告及补充说明证实,死者面部、手臂、腿部等有20余处锐器创口和割划伤。其中右股前内侧区中段有一横行锐器创口,刺断右股动脉,可致失血性休克致人迅速死亡,属致命伤。该创口长3厘米,创角一钝一锐,说明系单刃锐器形成。尸表损伤有钝器伤,有锐器伤,有的锐器创口属割划伤,有的表现出两创角一钝一锐特点,但未损伤血管、神经、重要器官,属非致命伤。其两手掌部的锐器伤为夺刀时形成的抵抗伤。鉴定意见:刘某某系单刃锐器刺伤右股部,刺断右股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河南省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证实,上蔡县公安局于1991年3月22日凌晨接到报警后于早八时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张管庄被害人刘某某院内,院内北排六间住房坐北朝南,南排房大门口东二间系中心现场,即刘某某卫生医疗室内,室内并排放黑沙发两个,在黑沙发上发现手摸擦血迹(30厘米×20厘米),在靠西墙和北墙东西放床一张,床上放有刘某某的衣物,西间和东间之间靠南墙是一南北柜台,在医疗室东间,靠东墙和南墙摆放有医药架和桌子,医药架上放有医药。在北门内侧有大片血迹(120厘米×27厘米),在门口内北侧有大片片状血迹,在门口内西、柜台北地上有一黑色塑料把匕首,上有血迹,东间地上还散落药片、木棍、碎玻璃片,地面上有片状、点滴血迹。在北堂屋平房上发现三个人的鞋印,无鉴定条件。在西院上发现有攀登痕迹并有手摸血痕迹。
辨认笔录及说明证实,刘某戌、刘四军分别从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刘民,刘某戌、刘民分别从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刘四军。
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刘民右手背有3.5厘米长的创口愈合疤。
指认现场照片及录像证实指认现场的过程。
讯问同步录音光盘证实无刑讯逼供行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信中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刘民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信阳监狱罪犯临时离监通知书。
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刘德强于2011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网上追逃。
商水县公安局固墙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刘民、刘四军的身份情况。
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某证实,当晚我带着孩子在堂屋西间睡,我母亲在东间睡,半夜我正在喂奶,灯一直点着,这时我听见药房里有人吆喝,接着听见刘某某喊:“娘啊,救命”。我赶紧喊我娘和秋生(刘某某徒弟),一开门发现门从外面挂住了,我女儿爱辉把手伸出去将门弄开,我跑到药房看见门口站着两个人,还照着电灯,屋里有个五尺多高留烫发头的人正在药架子旁整治文俭,我上去抱住文俭,这时门口站的那两个人就叫里面那个人快点走,这三个人就走了。这时秋生在药房南门喊我开门,我把门开开,秋生过来还拿个粗棍,秋生哭着把文俭拉到沙发上,我跑出去喊人,回来后秋生和我儿子朝中把文俭抱到架子车上,拉到王堂叫医生雷国印一看已经断气了。当晚架子车放到大门过道那,拉刘某某时发现一个车胎没有气,当时没有气也硬拉着走了。事后我发现架子车外胎有个三棱口,像是用刀子割的。
五六年前代庄的代某某跟文俭相好,她结婚前叫文俭领她走,文俭不愿意,就叫文俭包钱,包没包我不知道。代某某婆家是后毛的,丈夫姓刘,听说结婚后不断生气。去年麦罢,听我女儿说代某某家丈夫带着匕首来几趟,想找文俭的事,代某某的父亲也来说代某某过不成了,想叫文俭包钱,也没有包。
证人刘某甲证实,夜里我母亲把我喊醒说听到前院药铺有声音,开门发现门被别着了,我把门弄开,我母亲叫了几声秋生然后跑到药房去了。接着我看到三个人往堂屋边跑,我吓得赶紧关门,随后听到楼道“扑通、扑通”的声音往西跑。隔了几分钟我开开门到药房看到我母亲和秋生正搂着我父亲哭,我父亲坐在沙发上闭着眼,我赶紧出去叫我大伯。
证人刘某壬证实,1991年3月21日晚喝了汤,我和刘某乙玩到约十点才睡,睡在刘某某家前排房子西屋,刘某某送礼还没回来。刘某戊开始在前排东屋药房里睡,不知啥时刘某戊又回到西屋睡。半夜我醒来听到屋后有瓦片响,停了四五分钟,听到东屋有“喔、喔”的声音,接着又听见瓶子响,不一会我婶子周某某喊“救命”,我们三个马上就起来了,当时开不开门,门弄开后进不院里去,趴东屋南边窗户上,秋生看见刘某某在北门口地上躺着,我婶子把前屋门开开,我们进去,秋生把文俭抱到沙发上,喊他喊不醒,朝中弄好架子车,秋生把文俭抱到架子车上,秋生拉着车子和我婶子上王堂去了,我在家里吓的也走不动了,停有二十分钟,他们又把文俭拉回来,说已经死了。
证人刘某戊证实,昨天刘某某到白堂村李湾办事回来的很晚,我在他屋里看门,约11点左右他才回来,我就回自己房间休息了。我和刘某某住在一排房子,中间隔个大门。夜里听见文俭的爱人喊我,我赶紧开门,但是门被栓上了,我就从屋里拿个木棍别门把门弄开,我拿着棍别文俭住那屋,没弄开,我一看,门鼻从里面用绳拴上了,我把绳解开,这时周某某从里面将门开开,我进去发现文俭头朝西躺在地上,流了一大滩血,就将他抱到沙发上,后来和刘某乙用架子车将文俭拉到雷国印医生处,当时人已经死了。
(5)证人邱某某证实,今天下午刘四军回家后对我说“娘、东岸张管庄那事(刘某某被杀)我干了,但我没有下手,德强和刘民下手了,是德强用钱买着让我干的”。听后我很生气就骂他没有见过钱。
(6)证人刘某丑证实,我兄弟刘民是农历二月初六走的,准备跟着李运东到外面干砖机活。刘民是长头发烫发,走时穿的灰西服。
(7)证人智某某证实,初六那天晚上喝了汤,德强就出去了,到了半夜,我正在德强家灶房里睡,德强找我说要去北京,我问他弄啥去了,德强说他去张管庄找文俭的事去了,把文俭捅了两刀,我一听吓的不行,之后他就走了。德强找文俭的事是因为代某某以前跟他相好。
(8)证人代某某证实,刘德强二月初六晚上回家对我说他去张管庄把刘某某打了一顿,腿上别了两刀,最后说去云阳或者北京,之后就走了。刘德强打刘某某是因为我结婚前与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德强知道后很生气。
1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刘民供述,农历二月份一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刘德强和刘四军喊我赶集,路上他俩给我说去弄假钱,饭后他俩领我往东岸乡张管庄南边走,在一个麦秸垛那等到夜里一点左右。刘德强把我们领到张管庄东头一家诊所,那诊所是两排房子,中间是院子。刘德强从随身带的袋子里拿出手电筒给我让照着大门,刘德强拿一个杀猪刀,刘四军也拿个单刃小刀。刘德强用刀把大门撬开,我们就进去了,走到过道中间刘德强看见有个架子车就用刀把车胎割了。前排房子东间有个朝北的门,我照着手电刘德强用刀把里面插门的东西拨开,我们三个进去后看到一个人在屋内西北角床上睡觉,那人头朝西,脚朝东,我用电筒照那人,那人醒了坐起来,刘德强就掂刀朝那人下身捅,那人就喊。刘德强对我说钱在枕头那,我和刘四军就往外拉那人,在拉的过程中不知道是刘德强还是刘四军用刀捅着我的右手背了。我把那人拉下床,我去找钱,刘德强和刘四军继续用刀捅那个人。这时听到外面有人刘四军就跑出去了,我和刘德强也跟着跑出去,我们顺着楼梯跑到西边院墙那跳下去走了。跑到我们村西头,四军和我们分开了。我回家换衣服就和刘德强到张坡去了,刘德强和他老婆代某某说了会儿话,我俩就走了,走的过程刘德强把刀扔到张坡村了,具体什么地方不知道。之后刘德强带我到他另一个姐家去,在村诊所给我包扎了手,第三天听说人死了,刘德强领着我去南阳,途中把我甩了,我最后去山西打工了。我不认识刘某某,后来听说代某某和文俭相好,才知道刘德强为什么要掂刀捅文俭。
(2)被告人刘四军供述:一天刘德强把我和刘民喊到他家,说刘某某开诊所有钱,咱一块去问他要钱,修理他一顿,不管要住要不住,回头每人给你们两千元,我当时手里没钱就想着打他一顿挣两千元钱也行。两天后的晚上,刘德强喊着我和刘民到他家,等到夜里十一点多,刘德强夹着一个白色尼龙袋,拿着手电带着我和刘民出来了,到了一家房子西侧,刘德强说这就是刘某某家,从他带的白色尼龙袋里拿出一把刀给我,我没要,他就把刀给了刘民,又给我一根钢筋棍,我接住了。刘民拿的单刃木把的杀猪刀,刘德强拿的短刀,我拿的钢筋棍长约50厘米。刘某某家北边是住房,南边是门面房,大门朝南,院里有棵松树。进院后刘德强在院里转转,好像找东西把南边大门别住了,别的门弄没弄不知道。刘德强指着南边最东间,意思刘某某睡那屋,他让我撬门,我不会,他要走我的钢筋棍撬开一点门,能从下面蹲着挤过去,进去后发现刘某某头朝西躺在床上,床在门口西侧靠北墙东西放着。刘某某打开手电筒问是谁,刘民晃着刀子让他躺那。刘某某下来站到床边,刘德强上前和他厮打。刘某某喊救命啊,我害怕就从屋里钻出来顺着楼梯到二楼西头,上楼时看到一个妇女从堂屋出来,旁边好像还站着一个小孩。一会儿,刘民、刘德强也先后出来了,我们挨个从刚才上来的地方顺下去了。我们一起走到我们村西头,我发现刘民的手流血了,他说是用刀子利的,他们两个回家后,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听说张管庄杀人了,我不知道是因为我们的事,就去看热闹了,才知道我们杀了刘某某。案发前我不认识刘某某,后来才知道刘德强的妻子代某某跟刘某某相好,刘德强比较生气。当晚我穿一身假的绿军装,穿的球鞋,中长发偏分头,刘民的头发好像烫了,刘德强中长发偏分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民、刘四军随同刘德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刘民、刘四军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罪名不当。结合刘民、刘四军作案的全过程及被害人受伤部位,二被告人主观上无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故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刘民及其辩护人、刘四军及其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成立。关于刘民辩护人辩称刘民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经查,刘民在犯罪中积极主动,与刘四军作用相当,不应认定其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刘四军及其辩护人辩称刘四军没有行凶的意见,经查,结合刘四军、刘民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伤情,足以认定刘四军参与殴打被害人,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民、刘四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根据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赔偿丧葬费38804元/年÷12个月×6个月=19402元。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根据被告人刘民、刘四军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刘四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刘民、刘四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402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曹黎萍
代理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丹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唐保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