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000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柱,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大利,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玉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玉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卫华,被上诉人张保成的委托代理人徐大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李玉柱于2003年4月21日向张保成出具了一份8万元的欠条。对于该欠条,张保成称系李玉柱为了做生意而打的欠条。李玉柱称该欠款事实不属实,系其为了让张保成在另一案中出庭作证,承诺支付给张保成的好处费而打的欠条。故该欠条上载明的8万元,是李玉柱为做生意借的张保成的款,还是李玉柱向张保成承诺支付的好处费的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2014)汝民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俊波 审 判 员 孙 强 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妍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