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勇、白晶,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中民,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郭庄居委会郭庄居民组。 上诉人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量贩)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爱家量贩的委托代理人曹勇、白晶,被上诉人徐中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昊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瑞霞 审 判 员 于俊义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