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与徐中民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勇、白晶,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中民,男,1970年1月5日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勇、白晶,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中民,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昊东,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河办事处郭庄居委会郭庄居民组。
上诉人驻马店市爱家量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量贩)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爱家量贩的委托代理人曹勇、白晶,被上诉人徐中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昊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瑞霞
审 判 员  于俊义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