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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凤与新蔡县黄楼镇中心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凤,女,2006年12月28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乾,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王金凤之父。 法定代理人从素青,女,197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凤,女,2006年12月28日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乾,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王金凤之父。
法定代理人从素青,女,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金凤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黄楼镇中心小学,住所地新蔡县黄楼镇黄楼街。
法定代表人靳军华,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雨鑫,女,2006年8月5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孙黎明,男,1972年8月1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66723325-9
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博威,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金凤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婧
责任编辑:海舟